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误工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转发台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误工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警大队:
现将台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误工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OO九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误工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法院民一庭、速裁庭:
经研究,现将如何适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和浙法民一明传[2009]18号《关于误工费计算方法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误工费每日确定为71元。
二、护理费。住院期间至出院后定残前护理费每日确定为60元。定残后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确定每日6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日确定45元;部分护理依赖每日确定30元。
以上标准的适用,以2009年10月12日为时间点。在2009年10月12日之前已经审结的,适用原来的标准进行裁判;在2009年10月12日之后审结的,适用以上新的标准。对适用误工费、护理费新的标准,法院应及时行使释明权。
台州中院民一庭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关于误工费计算方法的通知
各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宁波中院民二庭、温州中院民四庭):
2009年8月3日,我庭下发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后,一些法院向我庭请示误工费的具体计算方法。经研究并报院领导同意,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中的一般做法,现明确如下:
误工费计算公式: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
特此通知。
联系人:开述伟,电话:0571-8705768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