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可以在获得工伤赔偿后再向单位主张安全生产事故的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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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可以在获得工伤赔偿后再向单位主张安全生产事故的民事赔偿

作者:骆军军律师

攀脚手架检查设备,岂料脚手架倒塌,高处坠落受伤致残。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方某351934.81元。
2006年7月起,方某到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处工作,同月,单位为方某办理了社会保险,参保的险种有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2007年1月20日,方某在新建车间检查照明设备工作,拆除脚手架时因脚手架发生倒塌,方某从高处摔下受伤。事故发生后,启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因公司安全措施不到位,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同年3月5日,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方某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经鉴定,方某伤残为一级,需终身护理。事故发生后,方某可享受的工伤待遇的总额之间的差额部分351934.81元,多次找某公司补偿未果后,遂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虽规定了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故在构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下,原告除依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就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之间的差额部分请求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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