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浙江省(除宁波市)交通事故、各类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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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浙江省(除宁波市)交通事故、各类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

作者:骆军军律师

据新华网公布,根据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浙江省统计局抽样调查,全省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59元,比上年增长11.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1%。

    这次抽样调查来自于全省4450户城镇居民。从四大类收入看,城镇居民的人均工资性收入18314元,比上年增长9.7%;人均经营性收入3641元,比上年增长10.5%;人均财产性收入1470元,比上年增长3.9%;人均转移性收入6710元,比上年增长17.5%,其中人均养老金或离退休金收入为5417元,比上年增长20%。

      同样对这4450户城镇居民家庭的抽样调查显示,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7858元,比上年16683元增长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3.1%。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在浙江省范围内(除宁波市)从2011年5月1日起,在交通事故、各类人身损害案件中,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将大幅度增加。具体变化如下表:

残疾等级

2010年度残疾赔偿金

2011年度残疾赔偿金

农村标准

城镇标准

农村标准

城镇标准

十级

20014

49222

22606

54718

九级

40028

98444

45212

109436

八级

60042

147666

67818

164154

七级

80056

196888

90424

218872

六级

100070

246110

113030

273590

五级

120084

295332

135636

328308

四级

140098

344554

158242

383026

三级

160112

393776

180848

437744

二级

180126

442998

203454

492462

一级

200140

492220

226060

547180

死亡

200140

492220

226060

547180

计算方法为:

(1)农村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由于统计数据尚未公布,暂时空缺。

(2)城镇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指数×20年

注:

(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如果有多个伤残等级的,以最高者确定赔偿指数,其他等级十级至六级的,计算2%附加指数;五级至一级的,计算4%附加指数。赔偿指数与附加指数之和最大不得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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