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破损致人受伤 管理部门要担责
作者:骆军军律师
前不久,王先生骑摩托车从市内某工地下班回家,途经市郊公路时,因该路段路面年久失修,严重坑洼不平,他为了躲避后面同方向驶来的一辆大货车,他在靠右侧让行时,因右侧道路路面多处断裂、坑洼不平,不慎跌倒,摩托车被摔坏不说,更为严重的是导致他左腿被摔成骨折。
经交警部门认定,主要是因他未能注意路面坑洼不平所致,货车无责任。办案的警察还说,对方车辆无责任,是他自己不小心摔伤,只能自认倒霉!事后,王先生住院治疗21天,用去医疗费9400余元。经有关部门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尚需大量费用。他该怎么办?
对此,法律人士认为,王先生可要求公路管理部门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同时,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路养护管理部门,依法负有维护公路设施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法定义务。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路面严重破损是一个直接诱因,被告公路管理局未尽合理的监管之责,导致王先生通行时摔倒受伤,应对他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当然,王先生自身也有责任,应负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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