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未过户,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作者:骆军军律师
保险车辆未过户,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杭州交通事故法律咨询网
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www.148hz.com
案情:朱某是一辆丰田车的车主,2005年10月7日朱某为该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期限自2005年10月7日至2006年10月7日,并且该保险合同约定车辆进行转让应当通知保险公司。2006年8月朱某因为经济原因将该车转卖给其朋友李某,并于2006年8月12日双方办理了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但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由于客观原因朱某并未将车辆实际交付给李某,并且双方也未通知保险公司并未办理保险单的变更手续。2006年10月1日在朱某驾驶该车外出办事时由于雨天路滑发生交通事故,在李某和朱某先后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均被保险公司拒绝。
分歧:对于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以及应当向谁赔偿的问题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双方转移保险标的未通知保险公司,并未办理保单变更手续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二者均不负有赔偿的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对李某不负有赔偿义务,但对朱某负有赔偿义务。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就李某而言,保险公司对其不负有赔偿义务。
虽然李某在2006年8月12日与朱某办理了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后,成为该丰田车的所有人,对该丰田车具有了保险法上要求的保险利益,但李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因为朱某与李某在转让车辆后并未通知保险公司并要求办理保险单的变更手续,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规定,在朱某和李某未通知保险公司变更保单手续的情况下,朱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并不当然的随保险标的的转移而转移,故保险公司此时仅与朱某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与李某并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不负有向李某赔偿的义务。
第二、就朱某而言,保险公司对其负有赔偿的义务。
首先,朱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朱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期限至2006年10月7日,该车在2006年10月1日发生交通事故,是在该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故在朱某、李某未通知保险公司变更保险单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朱某负有保险合同上的赔偿义务。
其次,朱某对该丰田车仍然具有保险法上的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上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本案中朱某基于其与李某的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其负有向李某交付车辆的义务。若该车辆在朱某未交付给李某之前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朱某对李某就负有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的义务,该车辆的损失会直接导致朱某财产的减少或义务的承担,故朱某在该交通事故发生时对该车辆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利害关系,也即具有我国保险法上规定的保险利益。
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尽管该保险合同中约定车辆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公司,但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若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就不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车辆转让未通知保险公司的行为也仅仅导致该保险合同未发生变更的效果,只能证明保险公司与李某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但并不能因此否定朱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合同的有效性。故在该交通事故发生时在朱某既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又对该车辆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就该交通事故的损失对朱某负有赔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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