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掉落铁块致车受损 公路管理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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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掉落铁块致车受损 公路管理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骆军军律师

    汽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突然撞上从其他车辆上掉落的铁块,致使车辆受损。对此,公路管理方有着一定的责任,应在适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月26日,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2012年6月5日,钱冰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G50沪渝高速公路沪渝线95K+700M附近时,撞上了行车道上的一块铁块,致使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钱冰的车辆进行了损失核定,确定损失为209210元,并于同年8月21日将209210元保险理赔款支付给钱冰,钱冰将相关的追偿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后来,保险公司起诉至吴江法院,要求G50高速公路出事故路段的管理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高速公路管理方抗辩称,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管理义务,对高速公路进行了巡查和养护,不存在过错。本次事故是由第三人的侵权造成的,应由铁块的遗留者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其有过错,也仅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钱冰驾驶车辆未尽高度注意义务,遇到突发情况处置不当,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保险公司在定损、修理车辆时没有通知公路管理方,使其无法对定损和修理的真实性作出判断。因此,请求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吴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速公路管理方作为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在钱冰驾驶车辆驶入其经营管理的高速路段后,其与钱冰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公路管理方负有为钱冰提供正常行使路况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公路管理方未及时发现并清除出现在其管理路段上的铁块,致使钱冰驾驶的车辆在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并受损,公路管理者应依法对钱冰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公路管理方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问题,法院认为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应根据过错程度,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加以确定。根据本案公路管理方提供的路政巡查记录及养护巡查表,结合高速公路的经营收益、预期及控制损害的成本等因素,酌情认定公路管理方承担的责任比例为损失的60%。公路管理方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导致该铁块出现在高速公路上的责任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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