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飞跃与刘卫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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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飞跃与刘卫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骆军军律师

徐飞跃与刘卫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开民初字第6号
原告徐飞跃,男,1993年生。
委托代理人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卫云,女,1972年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
负责人于江,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徐飞跃因与被告刘卫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飞跃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刘卫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委托代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飞跃诉称,2014年9月30日5时35分许,徐飞跃驾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与段其君步行由北向南横过马路时相撞。造成段其君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开封市繁塔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徐飞跃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徐飞跃赔偿段其君亲属30万元。豫B*****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险。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医疗费2096.9元、死亡赔偿金156786.21元、丧葬费18979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请求以上费用其中的260000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刘卫云辩称,徐飞跃是刘卫云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的损失徐飞跃已经垫付,徐飞跃有权向保险公司追偿。刘卫云和徐飞跃有约定,不管保险公司理赔多少,刘卫云不承担任何赔偿费用。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辩称:1、本案原告起诉法律关系混乱,并不属于民事案由规定的追偿权纠纷。2、本次事故发生在开封市禹王台区,我公司所在地在开封市金明区,本案应由事故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5时35分许,徐飞跃驾驶豫B*****号长安牌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开封市铁路北沿街与花园街交叉口,与段其君步行由北向南横过马路时相撞,造成段其君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开封市公安局繁塔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汴公交认字(2014)第1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飞跃负事故全部责任,段其君无责任。段其君生前系非农业家庭户口。事故发生后,徐飞跃与段其君的亲属岳左林、岳秋雷、岳左会、岳秋影于2014年11月16日达成赔偿协议:一、徐飞跃一次性赔偿段其君亲属30万元(其中医疗费2096.9元、丧葬费18979元、死亡赔偿金156786.21元、交通费1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732.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7104.94元、验尸费300元)。二、徐飞跃向段其君亲属支付全部赔偿款后,就本事故双方再无任何纠纷。三、豫B*****号轿车的交强险、商业三责险由徐飞跃进行理赔,归徐飞跃所有,与段其君亲属无关。2014年11月16日,段其君的亲属岳左林、岳秋雷、岳左会、岳秋影收取徐飞跃赔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验尸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0000元。豫B*****号长安牌轿车的登记车主为刘卫云,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保额15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7月17日0时起至2015年7月16日24时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口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医疗费票据、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书、户籍注销证明、汇款收据、收到条、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当事人庭审中无异议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徐飞跃系豫B*****号长安牌轿车车主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原告徐飞跃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作为该事故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保险承保人应当对事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现原告徐飞跃已赔付了事故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原告徐飞跃可以就事故所产生的受害人家属的合理损失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追偿。事故致受害人段其君死亡,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认定为:医疗费2096.9元,丧葬费18979元,死亡赔偿金156786.21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00元。以上共计228862.11元,此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赔付原告徐飞跃。原告徐飞跃诉请被告刘卫云承担民事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徐飞跃228862.11元。
二、驳回原告徐飞跃对被告刘卫云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徐飞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段耀礼
审 判 员  李聪聪
人民陪审员  张家棒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亚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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