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标准中的“受诉法院所在地”指哪一级??
作者:骆军军律师
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赔偿标准中的“受诉法院所在地”指哪一级?
杭州法律咨询服务网www.148hz.com 解答: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中有很多地方提到“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费用标准。该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费用标准,不是指受理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所在的县(大多数县或者地市也不发布年度相关统计数据),而是指其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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