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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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骆军军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杭州中院出台《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标准等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意见》明确,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4月1日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杭州两级法院在审理中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标准,而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浙江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统计数据,计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相关赔偿项目。

一、适用范围

杭州两级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二、适用标准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以2018年度为例,即45840元)。

2、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以2018年度为例,即29471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时间应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时间相一致,一般自定残日(死亡之日)起开始起算。

如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100元计算。

三、适用时间

自2020年4月1日起(含当日)施行。

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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