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库存车出故障,商家只修不退?
作者:骆军军律师
董某花10万块钱买了一辆未使用的库存车用于快递运输,没承想仅开六天就坏在路上,经商家维修,依旧无法正常行驶。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董某和朋友合伙做快递运输,因为生意红火,准备扩大业务的董某从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电动运输车,商家称该车是一辆未使用的库存车。认为自己买到一辆准新车的董某爽快地付了全部车款,并完成过户手续,准备在即将到来的电商购物节快递运输高峰大干一场。
董某怎么也没想到,刚买了六天的车,就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出现电池电量显示急速下降、车辆无法正常操控的情况,在联系某汽车服务公司后将该车拖回维修。经维修后,某汽车服务公司通知董某提车,试车时车辆行驶没多久,就再次出现电池电量急速下降等故障。
董某认为该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绝提取车辆,要求某汽车服务公司解除购车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经济损失。某汽车服务公司认为,所售车辆为已登记过的两手车,以不能按照新车计算质保期,并且在交付车辆时没有任何问题,电池问题也涉及众多因素,不同意退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董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车为“已登记上牌未行使车辆……乙方享有保修手册和用户手册中所规定的保养、保修等售后服务的权利”,董某有理由相信该车为全新的、未经使用过的车辆,应当符合新车使用标准。某汽车服务公司虽抗辩案涉车辆为二手车,但董某依约向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全部购车款,某汽车服务公司作为卖方,应向董某提供质量合格的车辆,某汽车服务公司无权以该车辆进行过登记、系二手车为由,推卸其作为销售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案涉车辆在董某使用第六天发生故障,车辆的动力蓄电池经某汽车服务公司修理后,仍然出现在短时间急剧下降的情况,导致该车无法正常使用,因此,应认定案涉车辆的动力蓄电池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更换的事实。
上述情形,符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更换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情形。关于董某主张的损失,因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与案件存在关联,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董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某汽车服务公司返还董某购车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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