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紧急避险致乘客受伤,责任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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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紧急避险致乘客受伤,责任谁担?

作者:骆军军律师

 女子骑电瓶车不慎摔入机动车道,公交车为避免撞上急踩刹车,导致车上乘客受伤,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公交车司机、公交公司、电瓶车车主还是乘客自身?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二审改判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属于紧急避险,产生的乘客损伤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即电瓶车车主承担赔偿财产损失13万余元。

  车道上的惊魂一刻

  时间回溯到2021年。一个冬日的清晨,天色尚暗,市民陆女士骑着电瓶车,从非机动车道内侧向外行驶,一不小心撞上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的隔离固定物。突如其来的撞击,让她连人带车摔入了机动车道内。此时恰逢一辆公交车即将驶过,眼看着陆女士突然摔入车道,公交车司机杨先生立刻采取紧急刹车措施,车上乘客方女士由于惯性不幸摔倒受伤。经交警支队认定,陆女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司机杨先生无责任。

  方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在旅客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受伤产生损失,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方女士各项损失合计14.5万余元,后公交公司根据生效判决进行了赔偿。

  公交公司履行判决后,认为陆女士骑行非机动车操作不当,造成车上乘客受伤,并导致公交公司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陆女士赔偿公交公司财产损失14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陆女士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并非故意,不能适用民法典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让其赔偿,驳回了公交公司的诉讼请求。公交公司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抽丝剥茧探寻真相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顾慧萍受理了此案。仔细查阅卷宗数遍,顾慧萍心中始终有团疑云:卷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有寥寥数语,并不能全景复原真实事件。于是,顾慧萍与公交公司取得联络,要求他们提供事发时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和车内监控视频。

  在视频中,顾慧萍看到,事发的路口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有一段固定物隔离,当时公交车的车速并不快,有不少电瓶车疾速超越公交车后就直接驶入机动车道,陆女士就是其中之一,但其从非机动车道内侧行驶到外侧时撞上了隔离固定物,由此引起了后续的一连串事件。

  过程清晰明确,顾慧萍心中的疑惑顿时少了一半:这并不是一个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难题如何破解?

  面对突然摔入机动车道的陆女士,公交车司机到底该不该踩刹车?如果不踩刹车,陆女士无疑将会遭遇灭顶之灾;而踩下刹车,车上的乘客或许就会因为紧急刹车而受伤,怎么解?

  案件的关键就在于判断公交车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经讨论,合议庭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在当时的情况下,陆女士突然摔入机动车道,如果杨先生稍有犹豫或不采取紧急刹车措施,陆女士的人身、财产必然会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还可能引发其他更严重的后果。杨先生当时驾驶公交车车速并不快,虽然最终导致乘客轻微受伤,但这损害并非必然发生,而且相比陆女士可能遭受的损害要小得多。适用紧急避险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即高度重视生命健康与人格尊严,当财产与人身权益发生冲突时,取后者;若涉及人身权益的冲突,则需要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判断其中权益取舍的合理性。而杨先生是为了保护陆女士的人身、财产免受危险,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他的行为没有超出合理性,应认定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考虑到陆女士的实际情况,公交公司自愿减少赔偿金额,减轻陆女士的负担。最终,法院二审判决陆女士支付公交公司13.5万余元。

  “感谢法官的公正裁决,让我在职业行为中感受到法律的温度!”公交车司机杨先生得知判决结果后感慨道,“作为一名驾驶员,保障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是我们的天职。这次事件让我更加明白,在危急时刻必须坚守职业本能,感谢司法机关对紧急避险行为的专业认定,让我们在守护生命时没有后顾之忧。”

  “法律不仅是维护权益的天平,更是守护生命的堤坝,当公交司机在电光石火间选择守护生命时,我们的法律应当成为这份善意的坚实后盾,让每一个危急时刻的善意抉择都能获得制度温暖,这既是法律对生命的庄严承诺,更是司法为民理念的生动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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