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损损害赔偿标准(2024年浙江)
作者:骆军军律师
一、医疗费
1. 已产生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凭证,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金额确定。二次手术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或在诉讼中申请增加。
2. 后续治疗费、康复费:需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100元/天标准计算,以实际住院天数为准。ICU病房及鼻饲患者不计入。
三、营养费
参照三期鉴定确定的营养期或医嘱意见,按30元/天计算。ICU病房及鼻饲患者不计入。
四、交通费
1. 无票据凭证者:按30元/天标准,结合门诊次数及住院天数计算。
2. 有票据凭证者:按实际费用凭据计算。
五、护理费
(一)住院期间
1. 有支付凭证:按实际费用计算
2. 无支付凭证:
浙江省标准:74325元/年÷365天×护理期天数(宁波按81280元/年计算)
(二)ICU护理:不计入
(三)非住院期间
按74325元/年(宁波81280元/年)÷365天×护理期天数×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100%、大部分80%、部分50%)
六、误工费
1. 有固定收入或近三年平均收入:按实际收入÷360×误工天数计算
2. 无固定收入:按74325元/年(宁波81280元/年)÷365天×误工天数计算
七、残疾赔偿金
(一)≤60周岁:74997元/年(宁波80144元/年)×20年×伤残系数
(二)61-74周岁:74997元/年×(20-(年龄-60))年×伤残系数
(三)≥75周岁:74997元/年×5年×伤残系数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一)成年人:按国产标准计算,赔偿总额=器具单价×赔偿年限 - 使用年限 + 维修费×(赔偿年限-配制次数)
(二)未成年人:计算至成年后20年
九、死亡赔偿金
(一)≤60周岁:74997元/年×20年(宁波80144元/年)
(二)61-74周岁:74997元/年×(20-(年龄-60))年
(三)≥75周岁:74997元/年×5年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18周岁:47762元/年(宁波50347元/年)×伤残系数×(18-年龄)÷抚养人数
(二)19-60周岁:47762元/年×伤残系数×20年÷抚养人数
(三)61-74周岁:47762元/年×伤残系数×(20-(年龄-60))年÷抚养人数
(四)≥75周岁:47762元/年×伤残系数×5年÷抚养人数
十一、丧葬费
按浙江省2023年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133045元/年(宁波129714元/年)计算,即133045÷12×6个月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需存在伤残等级,一般赔偿范围5000-数万元不等,具体视侵权后果酌定。
注:本标准涉及数据均采用2023年度统计数据,宁波地区相关项目按特别标注执行。涉及三期鉴定的项目,应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各赔偿项目计算期限应与伤残/死亡赔偿金年限取最短值。二次手术费用建议在首次治疗后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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