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赔完,肇事方责任可“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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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赔完,肇事方责任可“清零”?

作者:骆军军律师

保险公司赔完,肇事方责任可“清零”?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能否请求保险公司对自己的损失先行赔付?而如果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又能否向侵权人追偿?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

2024年12月6日,刘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赖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赖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赖某车辆花去维修费用5190元,赖某请求其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内先行支付,并将相关权益转让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支付维修费后向刘某主张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支付赔偿金后,依法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了代位行使赖某对刘某请求赔偿的权利,故判决刘某支付保险公司维修费5190元。

法官说法

保险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在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从而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获得被保险人向第三方主张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利是保险法中独特的一项制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可要求保险公司对自己的损失先行赔付,保险公司的此种赔付责任是一种先行垫付的责任,最终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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