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骆军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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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标准的通知杭劳社退〔2005〕199号/杭财社〔2005〕753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在现有基础上增加100元。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经费标准,从2005年起,由原年人均130元调整为230元。 二、服务经费调整后,用于企业退休人员下列项目支出: 1、节日慰问费,由原每人每年70元调整为150元。其中春节慰问为100元,中秋节慰问为50元。 2、大病住院探望费调整为年人均15元。 3、花圈费和孤寡老人丧事料理费调整为年人均10元。 4、困难补助费调整为年人均15元。 5、文娱健身活动费调整为年人均40元。 三、经费来源。已移交街道(乡镇)、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其服务经费按移交前所属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尚未办理移交街道、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其服务经费在企业办理移交时,由企业和同级财政各负担50%。个体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服务经费,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