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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骆军军律师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文件 浙仲[2008]2号 关于调整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各市及义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省级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为更好地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立法规定,根据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便利当事人的原则,经研究,对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仲裁委)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作如下调整: 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下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继续由省仲裁委管辖,其他原由省仲裁委管辖的案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从5月1日起,由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省部属、部队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直属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参加省社保中心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企业(行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执行。发生于5月1日前、劳动者于5月1日后申请仲裁的,是否受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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