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虽无证驾驶仍可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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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虽无证驾驶仍可认定工伤

作者:骆军军律师

基本案情:
     4月11日,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件,原告管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尽管其无驾驶证照,法院还是认定其伤害属于工伤。
      管某系莒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职工,2004年9月10日8时许,管某在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与厉某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管某右股骨骨折。经交警大队认定,厉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管某无证驾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管某向主管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无证驾驶车辆违反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工伤。管某不服,于2006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非工伤认定。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动撤销了非工伤认定,重新作出了工伤认定。莒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于2006年11月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管某推上了被告席,要求确认管某的伤不属工伤。
莒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只有当职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才不认定为工伤。管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虽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但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庭审后,经法官讲案说法,食品有限公司最终撤回了起诉。
无证驾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司财产,情节轻微伤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须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并非所有的违反公安机关作为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工作只是公安机关诸多行政管理工作的一方面,其他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法律的行为,虽然都属于公安机关管理的事项,也会对公共安全、公民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造成损害,需要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这点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的规定,也就是道交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已经不再属于治安管理的范畴了。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

     (1)、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不可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对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为第27条,无驾驶证要给于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驾驶无牌机动车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但是道交法规定,对于无证驾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驾驶无牌机动车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与道交法都不相同,根本不可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另外由于道交法是新法,应适用道交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而非治安管理处罚。不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当然就不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只有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治安处罚。但道交法第一条并没有将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纳入治安管理范畴,也就不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3)、道交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而不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也就可能是治安处罚。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内容从治安管理中删除,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无证驾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没有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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