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于审查用工主体资格造成损害 发包方理应赔偿
作者:骆军军律师
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造成实际施工人受伤,企业承担了工伤损害赔偿责任。
2009年3月,某蔬菜公司与个体包工头雷某签订保温库安装协议,雷某遂组织农民工刘某等人进行施工。2009年6月7日,刘某在冷库库顶工作时坠落受伤,造成双侧根骨骨折、左踝关节骨折。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用工单位是蔬菜公司,刘某系因工受伤,蔬菜公司不服,向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厅维持了市局对刘某作出的工伤认定。蔬菜公司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我院判决认定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刘某作出的工伤认定正确,蔬菜公司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2010年8月2日,西宁市城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由蔬菜公司支付刘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蔬菜公司不服,遂向我院起诉要求不赔偿被告刘某各项损失。经我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蔬菜公司支付刘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医院检查费及工伤劳动鉴定费等共计43000元,并当庭付清。
本案涉及建筑施工中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造成损害,无直接用工关系的发包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对此,根据劳社部发(2005)第12号文:"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不得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人。本案蔬菜公司将保温库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雷某进行施工,雷某的行为应视为该公司的行为。现雷某雇用的刘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受伤,应视为蔬菜公司与刘某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以,蔬菜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该案工伤的认定为企业敲响了警钟,在工程发包中一定要审查承包方的施工资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案调解后,刘某手拿着法院为他要来的赔偿款,向办案法官深鞠一躬,眼含热泪,连声道谢。历时一年多的纠纷终于得以解决,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9年3月,某蔬菜公司与个体包工头雷某签订保温库安装协议,雷某遂组织农民工刘某等人进行施工。2009年6月7日,刘某在冷库库顶工作时坠落受伤,造成双侧根骨骨折、左踝关节骨折。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用工单位是蔬菜公司,刘某系因工受伤,蔬菜公司不服,向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厅维持了市局对刘某作出的工伤认定。蔬菜公司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我院判决认定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刘某作出的工伤认定正确,蔬菜公司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2010年8月2日,西宁市城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由蔬菜公司支付刘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蔬菜公司不服,遂向我院起诉要求不赔偿被告刘某各项损失。经我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蔬菜公司支付刘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医院检查费及工伤劳动鉴定费等共计43000元,并当庭付清。
本案涉及建筑施工中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造成损害,无直接用工关系的发包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对此,根据劳社部发(2005)第12号文:"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不得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人。本案蔬菜公司将保温库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雷某进行施工,雷某的行为应视为该公司的行为。现雷某雇用的刘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受伤,应视为蔬菜公司与刘某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以,蔬菜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该案工伤的认定为企业敲响了警钟,在工程发包中一定要审查承包方的施工资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案调解后,刘某手拿着法院为他要来的赔偿款,向办案法官深鞠一躬,眼含热泪,连声道谢。历时一年多的纠纷终于得以解决,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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