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员工辞职公司私扣证书
作者:骆军军律师
上世纪90年代,王某等9人通过应聘陆续进入了当地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工作。公司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措施大力鼓励员工进行进修学习,提升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根据公司规定,只要员工参加相关职业技能的学习和考试,公司就给予其一定的脱产学习培训时间,且该时间内视同上班,员工可以享受正常的工资、奖金待遇。在公司里呆了近十年,勤奋好学的王某等人通过努力先后参加了工程师职称、建造师职称等各类考试,并顺利取得了相应证书。按照公司规定,他们把考取的证书原件都统一交给了公司保管。
2011年年初,王某等9人因各种原因想要离开公司,并要求拿回自己的职称证书。不过,公司拒绝了。为此,王某等人申请了仲裁。一个月后,江苏省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令,工程公司须返还王某等9人各类证书原件。公司对该裁定不服,起诉至宜兴法院。
庭审期间,王某等9人称,这些资格证书是自己刻苦学习,最终通过考试得来的,上面明确写有自己的名字,他们理所当然拥有证书的合法所有权。对此,工程公司则认为,王某等9名员工是脱产参加学习培训,其间公司不但给予了假期,而且提供了与工作时一样的工资、奖金等待遇,从实质上来说公司在这段时间内是受损的。因此,如果员工在合同期内出于自身原因离开公司的,应对公司对其学习培训的付出及公司因其离开公司造成的人才失衡进行赔偿。同时,公司方表示,根据公司在职工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一项规定,员工离开公司3年后,公司就会返还该员工的相关证书,这项规定王某等9人在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时都明确表示同意遵守,因此公司不是不肯归还,而是时候未到。
近日,宜兴法院审结了这九起因单位扣留资格证书而引发的系列纠纷案件,判决公司立即将扣留的证书返还原告。
■法官说法■
不得扣押劳动者任何证件
宜兴法院法官吴洲平庭后表示,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通过详细调查和认真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工程公司对离职人员相关资格证书的返还作出了具体时间的管理规定,且取得了员工的同意,但该规定已明确违反了国家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按照法律原则应属无效。 “法律是广大劳动者最坚强的保护者。”吴洲平法官表示,每一个劳动者都应该认识到自我维权的重要性,在遭遇不公正对待时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