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前培训事故 亦可认定工伤
作者:骆军军律师
王某于去年5月应聘到某汽车配件生产公司。按公司规定,新员工上岗前要接受为期3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期满根据员工表现,决定是否聘用。
培训期间,王某在工厂搬运汽车配件时不慎被钢管插到眼睛,经诊断为非穿通伤性机械性眼伤。王某受伤后,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但该公司以尚未和王某建立劳动关系为由拒不支付。
说法: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该项权利得以实现。《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岗前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岗前培训属于实际用工,劳动关系同时建立。因此,自王某第一天参加培训时起就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该公司应为王某工伤承担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