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口“非全日制用工”忽悠劳动者 违反最低工资标准
作者:骆军军律师
老张近日成功应聘一家企业的夜班门卫一职。按单位要求,老张需要签订一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上面主要约定老张与另两名门卫轮班进行值守(即每三天值班一次),值班时间为头天18点开始到次日8点;工资1200元/月,按月进行支付;另外,老张注意到合同上还写明“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可以随时终止用工,且不支付经济补偿”。老张平日听说有些单位会在合同中设置陷阱,侵害劳动者权益,心里有点不安,就一直拖着没有签合同,并拨打了顺义区“12348”法律服务热线电话进行咨询。
<劳动合同法>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按照老张陈述的事实,那份所谓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中很多内容涉嫌违法。比如老张每三天值一次班,每次值班时间为14个小时,则每周最低也要值班28个小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非全日制工周最高24小时的累计工作时间。
此外,本案中老张的报酬是按月发放的,这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天”的规定,而按照每月1200元工资进行折算,其小时工资为8.6元,严重低于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2012年北京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14元的标准,违反了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的规定,以上诸多内容都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
因此,老张即便签订了该合同,也很难认定企业与其建立了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更难以此合同为依据随时终止用工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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