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不必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作者:骆军军律师
张某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随后提起劳动仲裁。但用人单位一直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张某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但用人单位以张某已提起劳动仲裁为由,认为他不属于超期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请问,用人单位的做法正确吗?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必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
可见,劳动者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必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仲裁或诉讼)不能阻却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行为的过错。未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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