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致伤他人 用工单位也应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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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致伤他人 用工单位也应担赔偿责任

作者:骆军军律师

     外来务工人员王某,不久前与一家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上个月被派遣到了区某建筑公司在镇的一个工地从事绑钢筋的工作。

  在工作中,王某无意中从两层楼高的架子上碰下来一根钢筋,砸伤了另一名工人张某的左臂,经医院诊断为左臂骨折。张某经过治疗后要求建筑公司承担其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共6000元。

  建筑公司认为是王某的行为造成了张某的受伤,并且王某是由劳务派遣到这里工作的,因此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无奈,张某来到司法所进行咨询。

  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张某作为建筑公司的工人在工地上受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经过司法所的调解,最终建筑公司赔偿张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6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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