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问题 劳务派遣工和合同制职工必须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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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问题 劳务派遣工和合同制职工必须同工同酬?

作者:骆军军律师

新问题 劳务派遣工和合同制职工必须同工同酬? 

    时下“同工同酬”是派遣工关注的重点。他们都想弄明白如何确保劳务派遣工和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同工同酬等同的福利待遇问题。

  根据《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用工单位)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中华全国总工会就配合做好《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下发通知中,就劳务派遣与劳动合同制职工享受同等薪酬、福利待遇提出修改建议意见。全总认为鉴于“与工作岗位相关”的表述无法保证劳务派遣工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相同的福利待遇,不利于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权利的实现,建议将本项修改为“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等同的福利待遇”。劳务派遣工除劳动报酬同工同酬外,用工单位还应“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实行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同步的工资调整机制。”

  此次征求意见稿就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的义务包括: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技能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证明,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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