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作者:骆军军律师
一:哪些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答:1.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职、辞退、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如何确定仲裁的管辖地?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根据《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一)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省属在榕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属在榕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二)设区的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属事业单位,以及在设区的市(福州市除外)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事业单位、省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三)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仲裁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5、是本案证人、勘察人、鉴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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