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作者:骆军军律师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法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法律之所以规定服务期,是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投入并导致劳动者获得利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其它待遇,使劳动者学到了本事。同时,用人单位使劳动者接受培训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回来后为单位提供约定服务期期间的劳动,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离职,使用人单位期待落空。通过约定服务期,可以大体平衡双方利益。规定服务期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是,由于用人单位通过出资培训等提供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具有与用人单位谈判的能力。在这一前提下,应当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特殊待遇,同时允许企业获得相应权利,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鼓励其加大对劳动者技能培训的资金投入力度。
关于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本条第二款中规定,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有意见认为,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劳动者违约,用人单位受到的损失,不仅仅限于提供的培训费用,其生产经营也遭受了损失,而本条款违约金数额仅限于培训费用,对用人单位不公。实际上本条款沿用了我国民法中一贯的违约责任原则——补偿性原则,而非惩罚性原则。并且本条款的制定主要遵循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即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原则。
关于服务期的年限。本条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应当理解为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必须要遵守两点: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第二,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以免用人单位利用服务期恶意变相降低劳动者的薪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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