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分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特点并提出建议
作者:骆军军律师
一是合同缔结率低权责不明。此类案件中,签订有书面劳务合同的19件,占比仅为12.18%。多数当事人间仅有口头约定,有的甚至连口头协议也不具备。由于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各方相互推诿,法院在审理时存在法律关系甄别难的问题。实务中,有的是并无形成劳务关系的合意而最终的行为却形成了劳务关系,有的是有形成劳务关系的合意而最终行为却形成了承揽等其他法律关系,有的形式上类似雇佣关系实际上属于松散型合伙组织,在邹某均诉刘某、邹某良等人一案中,邹某均以工作由邹某良组织,报酬由邹某良发放为由主张与邹某良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而经审理查明,两人实为长期合作揽工,工作中同共同酬,邹某良向邹某均交付报酬的行为实为转交行为,而非发放工资行为。审理中,有近120件案件存在法律关系争议,占比近77%。
二是用工不规范事故纠纷高发。此类案件中,有109件属于建筑、装修装饰领域,占比近70%。建筑、装修装饰领域是劳务纠纷高发的领域,这些领域具有室外或高空作业,工作强度大,风险系数高的特点。接受劳务方普遍未对提供劳务者进行身体状况检察,缺少基本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保障措施,甚至有违规指挥的情形。这些领域工程常经过多次转包,存在多层用工关系,对劳务提供者进行管理的往往并不是雇佣主体,实际用工主体不明也是用工管理不规范的重要原因。
三是证据意识不强事实还原难。劳务关系普遍存在临时性、非正规性、复杂性的特点,事故发生具有突发性。劳务提供者以农民工居多,多是相互介绍或者以班组形式参加到工程劳务中,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不高。事故发生后往往没有第一时间搜集、固定证据,起诉时缺乏现场照片、视频等直接证据,当事人仅能提供自身陈述、相关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且证人往往会根据熟识程度进行选择性陈述,证据证明能力不强事实还原难。审理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受害人是否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或为提供劳务而受伤,以及受害人在受伤过程中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在黄某诉张某、成某等人一案中,黄某眼部受伤后未能及时向雇主反映而是数日后伤情严重去就医,致使原被告就黄某受伤是否发生在务工过程中产生分歧,一二审法院在证据认定和采信上观点也不同。
四是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矛盾尖锐。此类案件中,伤残或死亡的案件有81件,伤残死亡率达52%,赔偿额度较大。在接受劳务者为自然人的案件中,接受劳务一方既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又没有意识和能力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分散用工风险。发生事故后,接受劳务一方经常无力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提供劳务者多是家庭主要经济支柱,发生事故易致提供劳务者及家庭陷入经济困境,提供劳务者赔偿期望普遍较高,且多要求一次性支付赔偿款。劳务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往往风险承受能力低,利益关系难以平衡。案件普遍缺乏调解基础,判后上诉率高,自动履行率低执行难。
对比,法院建议:一是加强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应深入调研,健全相关制度规范,特别是对建筑施工等用工量大、事故多发的重点领域应加强安全检查。二是深入开展安全宣传和普法宣传。增强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方的证据留存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制定推广个人用工示范合同,提高劳务合同签订率。三是加大政府劳动技能培训和用工方岗位技能培训的力度,提高提供劳务者从业技能和风险防范能力。四是上级法院加强审判指导,适时发布指导性、参考性案例,统一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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