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作者:骆军军律师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虽然说经济补偿金一般是在解除合同的时候领取的,但是用人单位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没有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都是可以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已经过了期限员工不愿意续签的,正常离职是不能拿到的,因此辞职需要谨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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