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他人接受运输服务 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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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接受运输服务 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作者:骆军军律师

强迫他人接受运输服务 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你们工地的石料运输,我们包了。”

  “不要啊,我们已经约好其他车队了……”

  “由不得你说不行,兄弟们,把工地大门给我堵上。”

  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强迫他人接受运输服务案件,被告人廖某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刑罚。

  2021年,被告人廖某向仙桃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招揽石料运输业务,遭到该公司股东罗某、刘某拒绝。同年4月27日,廖某指示其名下员工王某安排车队司机将车队挂车、翻斗车等开至工地,堵住工地出入口,阻碍工地正常施工,逼迫罗某、刘某接受其提供的石料运输服务。事后,廖某收取款项共计20620元。

  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廖某向法院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廖某采取堵门等阻碍他人施工的手段,强迫他人接受石料运输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廖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我不该强迫被害人接受我运输石料的业务,我认罪伏法。”刑事判决书送达后,廖某表示服从判决。

  法官说法

  在市场活动中,无论是商品买卖还是服务提供,都不得实施强迫交易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属于违法行为。该行为存在一般违法与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区别,判定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当出现以下情形时,便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1. 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

  3. 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4. 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

  5. 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市场交易以自由公平为基石,任何强迫行为都不被容许。莫要因一时贪图小利,心存侥幸,最终触犯刑法,让自己深陷囹圄,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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