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农夫山泉”瓶装水 自愿以1.6倍赔偿
作者:骆军军律师
日前,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民事惩罚性赔偿责任纠纷案,原、被告在法院调解下,最终以被告违法所得1.6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额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分期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5万余元。
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李某在明知是假冒“农夫山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先后多次购进假冒“农夫山泉”注册商标瓶装水,并在特定区域内销售。因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违法所得1597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4年3月,“农夫山泉”商标权利人农夫山泉公司将李某诉至人民法院法院,要求李某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农夫山泉公司认为李某的售假行为系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要求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弥补其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明知系假冒“农夫山泉”注册商标的瓶装饮用水,而多次购进并在特定区域大量销售,系恶意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农夫山泉公司认为被告行为严重损害企业和产品形象,要求赔偿30万元,但未能提供实际损失和被告获利情况。法院结合被告已接受刑事处罚并足额缴纳罚金的情形,以被告违法所得15974元为基数组织双方调解。根据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在充分协商基础上,最终以被告违法所得1.6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额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分期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5万余元。调解协议达成后,李某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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