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贩卖新型毒品电子烟获刑-杭州市拱墅区法律咨询
作者:骆军军律师
男子贩卖新型毒品电子烟获刑-杭州市拱墅区法律咨询
男子贩卖新型毒品电子烟获刑
毒品新“马甲”,一男子贩卖含“异丙帕酯”成分烟弹获刑罚。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贩卖毒品案,判处被告人肖某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4年7月,小程(化名)联系被告人肖某航,求购21个含异丙帕酯成分的电子烟弹(以下简称“上头电子烟弹”)。随后被告人肖某航向上家“猫哥”(另案处理)约定以每个220元的价格购买了21个上头电子烟弹,并将烟弹送至约定地点,以每个230元的价格卖给小程,得款现金4800元。被告人肖某航将所得4800元悉数交给“猫哥”,并从“猫哥”处获利一个上头电子烟弹。而小程又将其中18个上头电子烟弹转卖给他人。
后公安机关从他人处查扣得涉案5个上头电子烟弹,经鉴定,5个上头电子烟弹均检测出异丙帕酯成分。
男子贩卖新型毒品电子烟获刑-杭州市拱墅区法律咨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航违反国家毒品监管制度,向他人贩卖含有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成分的烟弹,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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