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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虽不是组织他人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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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区别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区别: 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组织性,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一般情况下,这些卖淫妇女本身带有一种自愿性,组织者都要有组织行为。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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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组织卖淫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卖淫是一种腐朽、丑恶的社会现象。而组织他人卖淫,是卖淫嫖娼活动产生、存在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这种行为毒化了社会风化,危害了社会治安。本罪的对象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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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访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访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7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2017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6次会议通过,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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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2017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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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是否还要支付因受害人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是否还要支付因受害人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对这个争议的处理,实际上涉及到我国现行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在受害人死亡后对有关赔偿范围计算方法的规定问题,关系到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问题,即是对精神上的抚慰还是一种财产性的损害赔偿。 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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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26处修改
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公布并施行,该次修正案的26处修改。 亮点一 新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15条,对试点两年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程序法中予以肯定、加以规定 1 . 从宽与从轻、减轻、免除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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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26处修改,来看新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8年10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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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26日 法释〔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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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8〕1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