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骆军军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21日起施行。

二○○○年七月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00〕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65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此复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