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聘请
作者:骆军军律师
从广义上说,在刑事诉讼中除了公安司法机关依据职权收集证据之外,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时也可以进行证据收集。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在自诉案件中,法律规定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该提供足够的证据。
收集证据有以下基本要求:一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二是必须主动及时;三是必须客观全面;四是注意依靠群众和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五是收集的证据必须妥善保全。*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认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可以为证人。公安司法机关应切实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运用证据认定案情是指公安司法工作人员对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运用证据认定案情与审查判断证据密切联系,但又有不同。审查证据是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判断证据真伪和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认定案情是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依据已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运用证据认定案情是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各个诉讼阶段都运用证据认定案情,通过一道道程序的把关,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也越来越符合真相,最终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此时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从总体上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是唯一和排他的。
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必须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据以定案的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二是只有被告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三是对定罪证据不足所形成的“疑案”,应按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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