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未过 盗窃犯再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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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未过 盗窃犯再次盗窃

作者:骆军军律师

缓刑考验期未过 盗窃犯再次盗窃
检察官:缓刑期间又犯罪将数罪并罚
    案件回放:

  因盗窃罪被法院判了缓刑的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一次实施盗窃,日前被警方抓获。

  今年8月23日晚,杨某来到某超市,从柜台下面的手包里拿出一沓钱,得手后又沿着窗户爬出来。第二天早晨,超市的主人王某发现被盗走1000多元钱,这已是该超市第五次被偷了,他便报了案,不久,杨某被警方抓获。

  检察官说法:

  昌平检察院检察官王红、吕山山介绍,我国《刑法》规定被判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没有情节严重的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否则,应执行原判刑罚或数罪并罚。

  本案中,杨某因盗窃罪被法院判了缓刑,但他恶习不改,在缓刑期间重操旧业,一个月内先后五次潜入某超市盗窃,盗窃金额共计9000余元,根据《刑法》264条规定,杨某已涉嫌构成盗窃罪。

  由于杨某此次犯罪是在缓刑考验期内,所以按照《刑法》规定,应对杨某撤销缓刑,对他新犯的盗窃罪作出判决,并对前罪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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