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判非法集资 浙江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吴英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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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判非法集资 浙江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吴英死刑

作者:骆军军律师

吴英死刑已几成定案,但其对审理近年密集爆发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示范效应,对生生不息却又如履薄冰的民间金融的影响,及其引发的司法争议,才刚刚开始。

这是一个人们等待已久却意外来临的判决。但结果也许并不特别意外,就在1月14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刚刚对病退工人刘洪飞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

2012年1月18日下午,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考量下的维持原判

从2006年8月18日的一夜扬名,到2007年2月10日的公司解体,吴英“80后东阳富姐”的神话只存在了短短的180天。

随后是长达近五年的司法拘留和受审过程。2009年12月18日,浙江东阳吴英集资诈骗案一审作出判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第10天,吴英不服,表示上诉。

2010年7月,有媒体报道吴英在看守所内检举约10名官员和银行负责人,其中多人获刑。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当庭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希望能避免最高可判处死刑的“集资诈骗罪”。

2011年8月,吴英在狱中又另外检举了7名官员,希望通过立功表现争取宽大。

但涉案金额的巨大和案件所牵涉的各种利益乃至社会效应考量,令吴英无法逃脱一死。

昨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二审裁定。

 

定罪的争议

此前,一些法律界人士对吴英免死抱有一些似乎合理的期望。

2011年2月25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项死刑,但不包括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刑事审理标杆?

吴英一案有许多先例可循。

经常被拿来同吴英做对比的是浙江丽水“小姑娘”杜益敏案。2003年到2006年7月,杜益敏利用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非法集资高达7亿元。2009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杜益敏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宣判,驳回杜益敏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判处死刑。

2011年,温州官方文件还首次证实,当地民间借贷规模在1100亿元上下,占民间资本总量(超过6000亿元)的六分之一左右,且相当于温州全市银行贷款的五分之一。

浙江,历来是这类案件的高发地。比如“绍兴赵婷芝”,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婷芝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这类案件的特征之一是女性涉案较多,比如,2009年11月3日,台州经济开发区兰鑫商务酒店原法定代表人王菊凤,因涉嫌集资诈骗4.7亿余元在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这是台州迄今最大的非法集资案。

一份来自浙江大学的《浙江省民间融资研究报告》称,从2008年至2011年2月期间,在吴英案的发案地浙江省金华市,非法集资案件的收案数发生了较大逆转,2008年金华市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数为7件、集资诈骗罪的案件数为1件,此后在2009年达到巅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数为34件、集资诈骗罪的案件数为5件。

 

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试图厘清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民事与刑事边界,对刑事案件则强调宽严相济,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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