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对醉酒驾车有什么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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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对醉酒驾车有什么新规定?

作者:骆军军律师

刑法修正案对醉酒驾车有什么新规定?

  答:自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车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随后,就有了著名音乐人高晓松于5月17日下午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李俊杰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等案件的宣判。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以及相继判处一批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

  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醉酒驾车的情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里值得注意的事,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并非是结果犯,而是危险犯。即该罪不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为前提,只要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客观危险存在即构成危险驾驶罪。而危险驾驶罪的处罚为拘役并处罚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此外,对于醉酒驾车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不以危险驾驶罪进行定罪,而是构成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以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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