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犯罪嫌疑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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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犯罪嫌疑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批准逮捕

作者:骆军军律师

2010年10月,上海市公安局组织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亮剑”行动。全市公安机关纷纷行动。经群众举报,金山警方成立专案组对杨某等人批发假冒“LV”名牌包进行侦查,逐渐掌握了他们的犯罪事实。同年12月20日对杨某、林某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决定立案侦查。12月28日晚上,金山警方在上海市卢湾区延安中路对犯罪嫌疑人杨某的暂住地守候伏击,将杨某、林某一举抓获,当场缴获假冒LV品牌包1300多个,案值高达一千万余元。

在审查批捕阶段,面对金山检察院检察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杨某、林某对其大量购进假冒“LV”品牌包并进行大肆批发,从中非法获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有关部门对当场缴获的1300多个LV包鉴定,证实这些LV全部都是未经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授权或许可,擅自使用了权利人LV注册商标的假冒伪劣商品,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点评:我国《刑法》213条到220条对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专利罪等侵犯知识产权罪的7种罪名均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7年,“两高”司法解释也对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具体销售金额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本案中,检察官认为,杨某、林某以卖出假冒LV包获利为目的,已经买入1300多个假冒LV包,视为销售行为已经完成,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得到法律的惩罚。

侵犯知识产权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的认识在不断深入,我国也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以保护国家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都将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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