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作者:骆军军律师
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50228 【实施日期】 19950228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章名】 全文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 一、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 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 二、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 三、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四、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 五、公司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 六、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金,并对直接负责 七、未经公司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 九、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十、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 十二、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之罪的 十三、犯本决定规定之罪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犯本决定规定之罪,被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承担民 十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有本决定第九条 十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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