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作者:骆军军律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
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50228

  【实施日期】 19950228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
一号公布 1995年2月28日施行

  【章名】 全文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
罪行为,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
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
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
以并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
之十以下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
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
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
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虚
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
十以下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
者公司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
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五、公司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
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六、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
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
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金,并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七、未经公司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可以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
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
条的规定处罚。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九、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十、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
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
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
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依照本决定
第十条规定的侵占罪论处。

  十二、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之罪的
,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处罚。

  十三、犯本决定规定之罪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犯本决定规定之罪,被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十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有本决定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适用本决定。

  十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