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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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作者:骆军军律师

在明知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两女子仍受人雇佣,销售假冒名牌的包、皮夹、手表等商品。2011年10月,两人在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各类假冒的LV、GUCCI和CHANEL等注册商标的包、皮夹、手表等商品700余件。上述被查获的商品,尚未销售,也无标价,无法确认其实际销售价,故经依法鉴定,市场价值为483万余元。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判处金某拘役六个月、姜某拘役五个月零十五天,并各处罚金两万元。

  ■以案释法

受雇销售假冒商品违法

  金某和姜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属共同犯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两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其销售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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