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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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期限

作者:骆军军律师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 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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