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认定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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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认定相关问题

作者:骆军军律师

妨害公务罪认定相关问题
    1、妨害公务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妨害公务罪的对象,除了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外,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人民政协是各民主党派和团体参政议政的重要形式,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属于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外,目前我国还有一些直接隶属于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授权行使着一定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这些单位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即具有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所以对这些单位中从事公事公务的人员,也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理由主要是因为他们不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至于说他们履行的是国家性公务,还是集体性公务并无影响。据此,妨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2、如何区分本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两罪在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上具有相似性,而且《刑法》第242条将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分为两种情况定罪处罚:(1)首要分子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论处;(2)其他参与者以妨害公务罪论处。这说明了两罪之间的联系。
    两罪的区别在于:(1)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不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加以阻碍,而本罪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即可;(2)行为特征不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在客观上不仅要求有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务的行为,而且还必须“聚众”,只是单个人实施或纠集一两个人实施不构成本罪;(3)主体不同,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必须是首要分子,不是首要分子不构成本罪。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过程中起组织、筹划、纠集、指挥、煽动作用的犯罪分子。而凡是实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务行为的人都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
    3、本罪中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的异同
    两罪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后果,但两者在客观、主观方面的差别是很明显的。(1)主观故意不同,前者是明知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正在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而故意加以阻碍,后者是明知他人是犯罪分子,故意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进行包庇,使其逃避法律制裁。(2)客观方面,由于前者不以使用暴力方法为必要条件,因此两罪的行为在有的时候(如依法执行的公务是侦查、逮捕危害国家安全的分子时)就显得比较模糊。但是,由于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很广泛,并不限于侦查、逮捕罪犯。因此涉及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的行为范围很广,而后者的行为则相当单一。
    4、本罪与抗税罪的区别
    本罪与抗税罪是一般与特别、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抗税罪包括在妨害公务罪中,是一种特殊的妨害公务罪。两罪有相似之处,如侵犯的客体都包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客观上都采取了暴力、威胁方法,主观上都出于故意。但两罪又存在差异。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活动,而抗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两罪存在部分法条竞合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抗税行为优先适用特别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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