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构成要件及定罪量刑
作者:骆军军律师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构成要件:① 客体:妇女的性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②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乘机奸淫的行为。
③ 主体: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妇女,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④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具有奸淫目的。
本罪的认定:
(1)与通奸行为:
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就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为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与“半推半就”奸淫行为:
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奸后妇女的态度,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查明“就”是主要的,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强奸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以强奸罪论处。
4、刑事责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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