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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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相关规定

作者:骆军军律师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刑法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仅对组织者、领导者进行处罚,对参加者不予刑事处罚。


        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两院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出台了最新司法解释:对组织传销罪的定罪标准作出了规定,以非法传销团队人员达七人或五万元的,一律以传销罪论处。

        轻者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重者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都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倍以上的罚款。  

        传销定罪标准己经全国统一。凡十月十六日继续从事非法传销的,按新规定标准定罪判刑。此举表示国家对打击非法传销之决心。   

        从今天起重拳打击非法传销的风暴己经开始,国定有关部门希望公民全力配合打传风暴行动,凡举报非法传销的,按罚没的最高可达30%奖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1号)下达后,把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定笥为非法经营罪,这对打击传销起到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作用。但在具体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明确。

        在我国的《刑法》中,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包括三种:①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吕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②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③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进行定性的,套用了“非法经营罪”中的第三种情形。但这一规定太笼统了。它只是简单地解决了传销行为的定罪问题,并没有解决传销行为的具体量刑问题。这样,就存在了一个很大的裁量弹性空间。如在认定传销分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后,应否对之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对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这些问题都没有确切的条文参照。

        传销属于国家禁止从事的经营活动,对这类活动是非法经营无可非议。但是,在追究传销行为的刑事责任时,由于缺乏公开、公正、公平的裁量依据和程序,生搬硬套地去适用某一操作性不强的法律条文,往往容易导致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甚至轻纵了罪犯或者冤枉了无辜。这不仅给公民造成严重的危害,而且会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损害国家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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