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物品价值如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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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物品价值如何鉴定?

作者:骆军军律师

被盗物品价值如何鉴定?

对价格鉴定机构鉴定结论的审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该机构是否有权对该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
  

(二)鉴定文书中有无价格鉴定(计算)过程,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是否存疑。
价格鉴定结论所指价格,是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市场价。价格鉴定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和专家咨询法。市场法,是指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三个或三个以上与价格鉴定标的相同或近似的参照物,针对各项影响价格的因素,将价格鉴定对象分别与参照物逐项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综合分析各项差异比较结果,确定鉴定标的价格,其适用条件为一是存在三个或三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参照物或近似物,二是影响价值因素明确并可以量化处理。成本法,是指根据鉴定标的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的价格,减去已发生的实体性、功能性和经济性贬值,计算现时价格。其适用条件是必须具有被鉴定物品的完整资料,如购货发票或进货凭证。鉴定财产直接损失一般采用成本法,其公式是:鉴定标的价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重置成本[3]×成新率【如:被盗物品重新购置需500元,被盗物品3成新,盗窃价值即为:500元×30%=150元】
  当前价格鉴定文书对鉴定过程的表述非常笼统。在盗窃物品价格鉴定采用市场法时,未列出物品的现行市场价格行情等相关的市场调查材料,也未将价格鉴定对象分别与参照物逐项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在用成本法时,对鉴定的不同物品的用词都近乎相同,同时既没有列出计算公式,也没有对被鉴定物品的重置成本、贬值因素、成新率等进行必要的说明。在认定物品成新率方面太过随意,如涉案物品(手机)的购买年限几乎为同一时期,其重置置成本、折旧率等系数却大相径庭,关于如何计算获取该系数未做出任何说明,引起辩护人的质疑。
  

(三)  对灭失物的价格鉴定随意性太强。
   在盗窃物品价格鉴定中,由于案发后涉案物品被依法追回的比例极小。因此,价格鉴定部门做出价格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数并非涉案物品本身,而是仅凭被害人对涉案物品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取得时间、使用年限的陈述,且大多未向价格鉴定部门提供原始发票等凭证。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受到多种因素影响,激愤的情绪往往会造成被害人回忆和陈述的障碍,从而影响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对灭失物涉案物品鉴定结论的审查,应着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关于物品牌号、规格、型号、等级、购置时间、地点、使用情况等进行。
   双方关于物品描述基本一致,被害人提供了发票、进货凭证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采纳被害人证言作为鉴定依据。在仅有被害人一方明确陈述,或双方陈述无法一致情况下,应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原则,就低认定,采信较小金额结论,在成新率系数方面取最低值,按一成新鉴定。
在跨地域流窜作案情况下,应以案发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进行鉴定。对于跨地区作案的涉案物品,侦查机关应严格执行规定,依法委托有权的省级、国家级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证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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