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辩护律师在律师在各个阶段的作用
作者:骆军军律师
一、律师在各个阶段的作用
(一)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律师可做如下具体工作:
1、常规法律服务包括:
(1)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为其提供以下法律咨询:
⑴ 有关强制措施的的法律规定
⑵ 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
⑶ 涉嫌的罪名的有法律关规定
⑷ 什么情况下可自行书写供述
⑸ 享有哪些自行辩护的权利
⑹ 享有哪些申诉和控告权利
⑺ 可以拒绝回答哪些与本案无关问题
⑻ 关于自首、立功等相关法律关规定
⑼ 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⑽ 哪些公安机关讯问笔录可补充、改正或者附加说明并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⑾ 哪些鉴定结论应向犯罪嫌疑人告知
⑿ 哪些鉴定结论可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2、专项法律服务主要有:
(1)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以下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⑴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
⑵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
⑶ 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
⑷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过法定期限
(2)代理申诉和控告
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 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案件确有错误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律师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有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可
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二)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作用
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律师可做如下具体工作:
1、常规法律服务包括:
(1)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2)辩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
(3)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代理意见。
2、专项法律服务主要有:
(1)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2)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3)律师有权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代理被不起诉人向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
(5)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代理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律师担任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阶段一审辩护人的作用
1、常规法律服务包括:
(1)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有权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或移送。
(2)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如发现缺少检察机关依法必须移送的材料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检察机关补充移送。
(3)律师有权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核实案情和证据材料;了解被告人是否被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和
应注意的事项。
(4)律师依法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5)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2、专项法律服务主要有:
(1)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2)如果认为被羁押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3)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四)律师接受被害人的委托,担任一审代理人的作用
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帮助。
(2)律师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隐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3)律师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员申请回避,并协助被害人行使此项权利。
(4)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可依法代理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
(5)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如果代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律师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可独立发表代理意见。
(6)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律师可接受委托,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五)律师担任人民法院二审阶段辩护人的作用
1、常规法律服务包括:
(1)接受委托后,应被告人要求,辩护律师可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2)二审辩护律师可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与担任刑事案件案件一审辩护人相同)。
(3)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力争改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专项法律服务主要有:
(1)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六)律师代理死刑复核案件中的作用
当您的亲友不幸被判处死刑时,律师可为您代理死刑复核,挽救被告人的生命。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
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合议庭要全面审阅案卷,了解案件事实,包括一、二审阶段控方的指控意见和
辩方的辩护意见,以及死刑复核代理律师的书面意见,力求不判处死刑。
(七)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的作用
当您的亲友被错判、冤判、重判时,律师可为您代理再审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改判,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力求依法改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律师可做如下具体工作:
1、常规法律服务包括:
(1)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为其提供以下法律咨询:
⑴ 有关强制措施的的法律规定
⑵ 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
⑶ 涉嫌的罪名的有法律关规定
⑷ 什么情况下可自行书写供述
⑸ 享有哪些自行辩护的权利
⑹ 享有哪些申诉和控告权利
⑺ 可以拒绝回答哪些与本案无关问题
⑻ 关于自首、立功等相关法律关规定
⑼ 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⑽ 哪些公安机关讯问笔录可补充、改正或者附加说明并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⑾ 哪些鉴定结论应向犯罪嫌疑人告知
⑿ 哪些鉴定结论可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2、专项法律服务主要有:
(1)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以下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⑴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
⑵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
⑶ 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
⑷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过法定期限
(2)代理申诉和控告
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 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案件确有错误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律师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有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可
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二)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作用
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律师可做如下具体工作:
1、常规法律服务包括:
(1)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2)辩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
(3)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代理意见。
2、专项法律服务主要有:
(1)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2)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3)律师有权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代理被不起诉人向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
(5)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代理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律师担任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阶段一审辩护人的作用
1、常规法律服务包括:
(1)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有权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或移送。
(2)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如发现缺少检察机关依法必须移送的材料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检察机关补充移送。
(3)律师有权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核实案情和证据材料;了解被告人是否被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和
应注意的事项。
(4)律师依法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5)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2、专项法律服务主要有:
(1)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2)如果认为被羁押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3)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四)律师接受被害人的委托,担任一审代理人的作用
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帮助。
(2)律师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隐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3)律师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员申请回避,并协助被害人行使此项权利。
(4)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可依法代理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
(5)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如果代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律师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可独立发表代理意见。
(6)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律师可接受委托,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五)律师担任人民法院二审阶段辩护人的作用
1、常规法律服务包括:
(1)接受委托后,应被告人要求,辩护律师可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2)二审辩护律师可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与担任刑事案件案件一审辩护人相同)。
(3)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力争改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专项法律服务主要有:
(1)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六)律师代理死刑复核案件中的作用
当您的亲友不幸被判处死刑时,律师可为您代理死刑复核,挽救被告人的生命。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
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合议庭要全面审阅案卷,了解案件事实,包括一、二审阶段控方的指控意见和
辩方的辩护意见,以及死刑复核代理律师的书面意见,力求不判处死刑。
(七)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的作用
当您的亲友被错判、冤判、重判时,律师可为您代理再审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改判,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力求依法改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