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低价买尾房骗购房款 构成合同诈骗被判无期
作者:骆军军律师
称低价买尾房骗购房款 构成合同诈骗被判无期
苏某为解决自己公司经营中的资金困难,对外谎称有房地产开发商特批的尾房可以低价销售,诱使被害人与某公司签订委托代理购房协议,骗取房款400多万元,后携家人逃逸,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苏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某,原某房产公司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审法院认定,2007年间,被告人苏某虚构某小区有尾房的事实,谎称能够低价购买该小区的房屋,以某公司的名义,通过和被害人签订《委托代理购房协议》、《房屋买卖协议》等文件,骗取王某等7名被害人500余万元,赃款被挥霍。2008年4月,被告人苏某带家人离开北京逃匿,并将手机关机。2011年9月,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够低价购房的事实,采取签订委托代理购房协议等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判决,被告人苏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一审判决后,苏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苏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与原判一致。经核对证据,认定上诉人苏某利用代购房屋的业务活动,在与被害人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收取被害人支付的500余万元购房款后,不履行合同或不按约履行合同,未履行合同也不退款,直到负债逃匿,给被害人共计造成416万元的经济损失。二审法院认为,苏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应予维持。故作出上述裁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