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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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无罪?

作者:骆军军律师

不起诉制度是国家公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起诉,认为案件缺乏诉讼条件或者处罚条件,或者认为没有起诉的必要,而依法作出的终止诉讼的司法处分。笔者在此浅谈不起诉制度,旨在抛砖引玉,为不起诉制度在公诉实践中的应用起到一点积极的作用。如有不当,肯望斧正。
一、不起诉的内容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不起诉可分为三种情形,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也有人称之为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一)、法定不起诉是公诉机关对案件没有诉权或者丧失诉权而不提起公诉。凡符合绝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自由裁量的余地。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具体是:(1)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赫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被告人死亡的。(6)其它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轻罪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是可以而不是必须。人民检察院对下列情形,不得作出不起诉决定:一人犯有数罪;属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主犯;对从犯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不承认有犯罪事实的;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情形包括(1)我国领域外犯罪,依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国外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2)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的;(3)正当防卫过当的;(4)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5)预备犯罪的;(6)中止犯罪的;(7)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从犯;(8)被诱骗、协迫参予犯罪的;(9)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10)犯罪轻微有自首或犯罪较重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
(三)、存疑不起诉实质上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无罪处理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是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存疑不起诉是诉讼经济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消化积案和合理的配置司法资源。
二、不起诉的性质
(一)、不起诉决定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
(二)、不起诉的法律效力具有相对性。
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如果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再提起诉讼。
(三)、不起诉体现了公诉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公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集中体现在“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人民检察院根据一定情况,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价值和意义
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价值和意义体现在:
(一)、不起诉制度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法律程序应尽力缩小诉讼成本,作为重要程序法的刑事诉讼制度也不例外。不起诉制度使不该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适时终止,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省了诉讼资源。为法院办理案件分担了精力,从而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提高了司法操作中处理刑事案件的效率。
(二)、符合现代刑法思想。
现代刑法思想强调刑事处罚的教育功能。通过作出不起诉决定,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起到了教育被不起诉人的作用。
(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注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其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受到侵害。不起诉正是适时地终止刑事诉讼,从而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法律允许被害人有权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决定,同时也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起诉制度的救济
对不起诉制度的救济途径分为当事人自我救济和司法监督救济二种途径。
(一)、当事人的自我救济
刑事诉讼第145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明确了被害人自我救济途径有两条:一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如果检察机关维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司法机关的监督救济途径。
1、 公安机关监督制约
《刑事诉讼法》第144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对不起诉的监督制约途径。公安机关只能向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以此来监督,而不能向法院诉讼。因为公安机关只是侦查机关,它不是当事人,也不是公诉机关,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
2 、检察系统内部监督制约
检察机关的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有监督的权利义务。上一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监督和复查,这有利于下级检察机关正确作出不起诉决定。
3 、法院监督制约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作为自诉案件受理;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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