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普通发票罪--《刑法修正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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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普通发票罪--《刑法修正案(八)》

作者:骆军军律师

  为谋取非法利益,张某专门设立两家公司,从税务部门申领发票,虚开给有需要的单位,从中赚取“手续费”。2012年7月,张某因涉嫌虚开普通发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2年12月,法院以虚开普通发票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期间,从张某处虚开普通发票的20余家公司、25名犯罪嫌疑人,也被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点评】 虚开普通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对发票类犯罪新设的一个罪名,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行为主体。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并处罚金。”刑,


  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介绍为自己虚开、他人虚开。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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