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及浙江省量刑意见2013年(参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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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及浙江省量刑意见2013年(参考用)

作者:骆军军律师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十三条 [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 [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78.刑法第303条第一款【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⑴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
⑵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⑶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的;
⑷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4000元以上,且聚众赌博3场以上的;
⑸聚众赌博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的;
⑹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⑺嗜赌成性,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
⑻组织、召集、引诱他人进行“XXX”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等首要分子,接受3人以上投注或者接受3次期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
⑼积极参加“XXX”赌博活动,并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且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
⑽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79.刑法第303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⑵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⑶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⑷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⑸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⑹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⑵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⑶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⑷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⑸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⑹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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