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作者:骆军军律师
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
高某某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市人民检察院:
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的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公安局侦办的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的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等,本律师现针对本案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案情:
根据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的陈述,201年4月20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喝酒后驾驶助力车行驶在公路上,因见一以前的熟人不按交通规则行驶,便对其开玩笑说出了粗话,没想到该熟人因长期未见面,竟然认不出高某某,因此,他们之间便发生了小口角。事后双方正要离开时,正被负责巡视的警察发现。警察发现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有喝酒驾驶助力车的情形,便依法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送检,经上述测试和检验后确定其当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2013年4月27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被龙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至今。
二、律师意见:
本律师认为,贵院对本案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可以考虑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的危险驾驶行为,未造成任何实际社会危害后果,客观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2、犯罪后,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悔过之心显著、悔罪态度较好,悔罪之心、悔过之意溢于言表。辩护人会见时,犯罪嫌疑人也多次表达了自己的悔罪之意。
3、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犯罪嫌疑人没上过什么学,未经系统教育,文化水平极低,法制观念十分薄弱,以致错误地认为助力车不属于机动车。同时,此次犯罪是第一次,以前并未受过任何刑事,此次犯罪的动机不是仇视社会,而主要是下班过后与朋友把酒言欢,饮酒过后有些意志薄弱不能自控而驾助力车出行。
4、犯罪嫌疑人所驾驶车辆是助力车,对社会的潜在危险性明显较低,比起同等条件下醉酒驾驶的不同种类的车辆,如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普通小型汽车、营运性小型汽车、营运性大中型客车、大中型货车等危险性明显大大降低。
5、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现有岁高龄的老母亲需要其来照顾。
综上所述,鉴于犯罪嫌疑人系初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主观恶性不深,悔罪态度较好,希望贵院能对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以上意见,望予酌虑。谢谢!
律师事务所
律师:2018年 2月 6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